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我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们编制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应当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我局政务公开受理点(以下简称“受理点”)领取。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受理点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baoshan.shfda.gov.cn/或宝山区门户网站(http://www.shbsq.gov.cn/)。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附后,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定假日不受理。
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受理点查阅这类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交区档案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受理点申请获取。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机构
本局和各分局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如下: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殷高路147号101室 邮编:200439 联系电话及传真:35053493 F:35053493
四、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分局受理点,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本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局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局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 位 |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
复印费(含纸张费) |
(A4):0.2
(A3):0.3 |
元/张 |
光盘费 |
2 |
元/张 |
磁盘费 |
3 |
元/片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 |
元/小时/人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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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快递费 |
按市场价格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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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救济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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